2018年养狗法律知识:中国居民区养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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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法律知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养宠物狗就是在威胁别人的安全!养狗是在损害公众的利益!养狗是违宪的!养狗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养狗是违宪的
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支持养狗的法律法规都是与宪法抵触的,应当废除!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别的法律或者条例只要默许养狗,就是违宪的!比如现在很多养狗条例,默许养狗,其实已经是违宪的!应当废除!依宪禁狗这个思路从原理上揭示了禁狗是必然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爱狗人士把狗凌驾于法律之上
爱狗人士制造群体事件,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爱狗人士逼迫无辜的司机给突然窜到马路上而被车辆撞死的狗下跪,造成交通堵塞
养狗人放任自己的狗伤人扰民
爱狗人士长期目无国法,把自己的无聊消遣和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
法律是用来保护人类的,绝不是保护狗的,绝不能放任养狗人纵狗害民、纵狗扰民、污染环境,甚至咬伤人、咬死人、传播狂犬病!根据依法治国理念,必须彻底禁狗!

养狗的法律规定

答: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
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养狗有什么法律

答: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扩展资料: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
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
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
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养狗的法律知识!

答:学校对校内拥有管理的权利,你必须遵守
养狗证只是针对民众在家养狗,学校是公共学习场所,所以你不能在学校养狗

关于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答: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国居民区养狗法律

答: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四条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第十五条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十八条 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有哪些和养犬有关的法律条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养狗的法律知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养宠物狗就是在威胁别人的安全!养狗是在损害公众的利益!养狗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养狗是违宪的
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支持养狗的法律法规都是与宪法抵触的,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别的法律或者条例只要默许养狗,比如现在很多养狗条例,默许养狗,其实已经是违宪的!依宪禁狗这个思路从原理上揭示了禁狗是必然的!爱狗人士把狗凌驾于法律之上
爱狗人士制造群体事件,爱狗人士逼迫无辜的司机给突然窜到马路上而被车辆撞死的狗下跪

养狗的法律规定

答: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
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养狗有什么法律

答: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养狗的法律知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

关于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答: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中国居民区养狗法律

答: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第七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十八条 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逾期不改正的,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第二十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满三次的,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第三十二条 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千元罚款

中国有哪些和养犬有关的法律条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作者: 遛狗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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