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宠物狗管理条例:怎样管理狗狗

求助有关家养宠物狗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关于宠物狗的法律有吗有没有关于宠物的法律?我养的是宠物狗
没狗证
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条件?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怎样管理狗狗宠物狗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为什么大城市有禁止养狗这种规章制度?求助有关家养宠物狗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关于宠物狗的法律有吗有没有关于宠物的法律?我养的是宠物狗
没狗证
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条件?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怎样管理狗狗宠物狗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为什么大城市有禁止养狗这种规章制度?

求助有关家养宠物狗的相关法律条文!

答: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只有地方规定
比如上海: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在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机构注销手续:(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
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第三十七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举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
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第五十八条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

中国关于宠物狗的法律有吗

答:目前只是当做个人财产考虑,专门的法律还没有

有没有关于宠物的法律?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一百零六条(动物使用之禁止),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一)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二)身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虐待之禁止):(一)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二)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三)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
(四)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
(五)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
(六)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
(七)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八)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
禁止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范饲养),国家实行规范养犬、猫的政策
为了保护城镇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每户养犬、猫的最多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范围内划定禁止或限制饲养猫、犬的区域及禁止或限制猫、犬户外活动的区域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吸收动物保护组织代表、宠物动物所有人代表参加
第六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划定养犬、猫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的机关、单位、团体或组织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展览烈性犬
第六十六条(社区参与),国家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宠物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调解工作,增强宠物所有人的责任心,保护和救助流浪猫、犬,兼顾未养宠物者的利益,减少社会争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猫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规定行为要求和违约责任,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该公约

我养的是宠物狗
没狗证
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条件?

答:由于各地对养狗证没有统一的规定,现以西安市和杭州市为例:西安市推出史上最严整治不文明养狗措施,三次被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查处将被批评教育;第二次被发现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将直接被拉入“黑名单”,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杭州市对开展的“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中,规定对于无证养犬行为,犬类主管部门将没收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2018年1-10月,全国范围内,犬类伤人事件已发生7700多起,不牵狗绳、未办狗证、狗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大量纠纷
狗患导致的人狗对立、毒狗伤人等恶性事件频发
多地多部门开展不文明养狗整治行动,纷纷出台“史上最严”养犬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出了规范
各地陆续出台最严养狗办法,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犬只管理的规定中,多个城市对遛狗时间做出了明确限制
2018年10月29日,云南省文山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中关于“7:00至22:00禁止遛犬”的规定,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城市养犬办法”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也于11月8日上午召开公开会议,决定从11月15日开始启动“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根据规定,杭州市区内的遛狗时间为每天晚上7时至次日早上7时
参考资料:人民网-全国多地出台“史上最严”养犬条例

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相关条例,有规定饲养动物的一些责任承担及侵权处罚等
《家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
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
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怎样管理狗狗

答:管理的好坏是幼犬生长发育的重要因素
对2~3个月的幼犬更需要耐心细致的管理
因为这不仅与幼犬的体质发育关系极大,而且对神经活动的正常发育有直接的影响
对幼犬的管理,主要抓好:(1)安排散放运动
幼犬的散放运动之初,最好成窝随母犬一起进行,每天2~3次,每次30分钟左右
随着幼犬年龄的增长,散放时间应逐渐加长,每次可达1小时左右
在散放运动过程中,可令幼犬通过自然小障碍物、小沟,攀登小山、上下楼梯等,加以锻炼,但要适度,不能强迫
(2)搞好犬体及犬舍卫生
幼犬从断奶开始,就应经常给它梳刷和洗澡
这对促进其皮肤的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防止皮肤病的发生以及机体的功能和代谢调节,均大有益处
由于幼犬的皮肤薄,较敏感,所以在梳刷和洗澡时忌粗暴或用力过猛,宜操作轻快使犬有舒适感;也不应用碱性大的肥皂和洗衣粉给其洗涤,而宜用药皂、宠物洗毛精等进行洗涤
洗澡完毕,尽快用干毛巾将被毛擦干,或用吹风机将被毛吹干,防止幼犬感冒
犬舍及犬床要经常打扫干净,及时清除粪便及污物,定期消毒
垫草要经常日晒,并及时更换
犬舍要经常保持干燥和空气流通,做到防暑防寒
(3)定期驱虫
幼犬容易感染蛔虫或其他寄生虫,这对幼犬的生长发育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幼犬应从断奶后,就投给适当的驱虫药,以后每隔2个月左右重复给药,直到6月龄为止
常用的驱蛔虫药有盐酸左旋咪唑,10毫克/千克体重,1次口服;驱蛔灵(噻咪唑),10毫克/千克体重,1次口服
(4)及时去势
当犬主不希望犬繁殖,或为了改变犬的特性,使其更宜于饲养和相处,就应及时给幼犬去势
为了防止意外,去势应该请兽医来做
公犬去势的最佳年龄为6~12个月龄,最好的季节是春、秋两季
去势应在天气晴朗、无大风的日子里进行
母犬的绝育手术一般在出生后4~5个月时进行
最好是将其卵巢和子宫全部摘除
另外,根据需要,还应在1~2个月内及时给犬断尾;2~3个月适时给犬截耳,将爱犬修饰的更加漂亮

宠物狗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答:宠物狗狗如果合法养的话,需要办狗证(有的地方叫狗牌)其实就是给狗狗上户口一样的
以广州为例,刚好上个月我刚给我家金毛办了狗证:需要先给狗狗做免疫(打预防针),这个去宠物店和宠物医院都可以做
不过做之前要问好,昨完免疫之后需要他们提供免疫证明
去当地所属公安局或者社区提交狗狗全身照片一长,主人身份证,狗狗免疫证再缴纳500元(第二年起300一年,如果是做了节育,当年起算两年免费),3个星期左右就可以下来狗证+狗牌了
有的大宠物医院或者宠物店也可以代办的,广州这边代办50元手续费
以上,个人经验纯手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什么大城市有禁止养狗这种规章制度?

答:

求助有关家养宠物狗的相关法律条文!

答: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养犬人应当养犬登记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和年检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
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职责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第三十七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举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
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证》
并依法处理,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
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中国关于宠物狗的法律有吗

答:专门的法律还没有

有没有关于宠物的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一百零六条(动物使用之禁止),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二)身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虐待之禁止):(一)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二)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三)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
(四)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
(五)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
(六)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
(七)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八)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
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范饲养),国家实行规范养犬、猫的政策
为了保护城镇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每户养犬、猫的最多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范围内划定禁止或限制饲养猫、犬的区域及禁止或限制猫、犬户外活动的区域时,听证会应当吸收动物保护组织代表、宠物动物所有人代表参加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划定养犬、猫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名和体高、体长标准,重点管理区内的机关、单位、团体或组织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并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展览烈性犬

我养的是宠物狗
没狗证
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条件?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相关条例,有规定饲养动物的一些责任承担及侵权处罚等
《家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
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相关条例,有规定饲养动物的一些责任承担及侵权处罚等
《家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
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
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怎样管理狗狗

答:管理的好坏是幼犬生长发育的重要因素
对2~3个月的幼犬更需要耐心细致的管理
因为这不仅与幼犬的体质发育关系极大,而且对神经活动的正常发育有直接的影响
对幼犬的管理,(1)安排散放运动
幼犬的散放运动之初,最好成窝随母犬一起进行,随着幼犬年龄的增长,散放时间应逐渐加长,在散放运动过程中,可令幼犬通过自然小障碍物、小沟,(2)搞好犬体及犬舍卫生
幼犬从断奶开始,就应经常给它梳刷和洗澡
这对促进其皮肤的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防止皮肤病的发生以及机体的功能和代谢调节,由于幼犬的皮肤薄,所以在梳刷和洗澡时忌粗暴或用力过猛,宜操作轻快使犬有舒适感;也不应用碱性大的肥皂和洗衣粉给其洗涤,而宜用药皂、宠物洗毛精等进行洗涤
洗澡完毕,尽快用干毛巾将被毛擦干,防止幼犬感冒
犬舍及犬床要经常打扫干净,及时清除粪便及污物,定期消毒
垫草要经常日晒,并及时更换
犬舍要经常保持干燥和空气流通,做到防暑防寒
(3)定期驱虫
幼犬容易感染蛔虫或其他寄生虫,这对幼犬的生长发育有很大的影响
幼犬应从断奶后,就投给适当的驱虫药,以后每隔2个月左右重复给药,(4)及时去势
当犬主不希望犬繁殖,或为了改变犬的特性,使其更宜于饲养和相处

宠物狗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答:宠物狗狗如果合法养的话,需要办狗证(有的地方叫狗牌)其实就是给狗狗上户口一样的
刚好上个月我刚给我家金毛办了狗证:需要先给狗狗做免疫(打预防针),这个去宠物店和宠物医院都可以做
不过做之前要问好,昨完免疫之后需要他们提供免疫证明
去当地所属公安局或者社区提交狗狗全身照片一长

为什么大城市有禁止养狗这种规章制度?

答:

作者: 遛狗小编

遛狗网,陪伴您的养狗生活。养狗注意事项和图片、海量养狗经验问答。让养狗小白的您也能30天成为养狗达人!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6gii@outlook.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返回顶部